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株洲分行诉余光辉借款纠纷执行案
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审结诉讼案件,当事人在该法实施后申请立案执行的,法院应审查该申请是否超过二年的执行申请期限,进而决定受理与否。
案情:
2005年3月17日,原告建行株洲分行与被告余光辉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5年3月17日至2006年3月17日,借款金额为45000元。余光辉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株洲分行诉至湖南省株州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余光辉在2006年12月20日前还清本息。调解书送达后,余光辉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08年6月14日,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1年零6个月,株洲分行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裁判:
湖南省株州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本案的实体诉讼结案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调解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时间是2006年12月20日,如果依据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年,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日期是2007年的12月20日,执行申请人株洲分行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最后日期,人民法院不应立案执行。如果依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立案审查的期限为2年,执行申请人株洲分行申请立案执行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的12月20日,在此日期前的任何时间申请执行,均未违背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有利追溯原则。有利追溯原则是法律效力适用的一项特殊规则,其意为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特殊规定时,该规定具有溯及力。依据通说,实体法律原则上不适用有利追溯原则,程序性法律、解释性法律可以适用有利追溯原则。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均按照这一规制来确定其效力。立法修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属于程序上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有利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因此,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当事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尽管诉讼案件审结的时间发生在法律修改前,但是人民法院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看是否超过2年的执行申请期,进而决定是否受理。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余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余光辉未向法院提出异议。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