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24-01-20 作者:张颖律师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财政评审部门的,视为各方当事人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同意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财政评审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向财政评审部门核实,了解无法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具体原因。同时,应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给予财政评审部门完成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的,将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在合理期限届满后,财政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支持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通常情况下,对财政评审结论仅作程序性审查。评审程序合法的,财政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财政评审事项及范围与讼争建设工程是否一致;(2)财政评审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财政评审依据是否正确合理:(3)财政评审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4)财政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5)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合同约定、已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6)财政评审结论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存在以上情形,又无法弥补,导致财政评审结论不能采信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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