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3-10-15 作者:张敬辉律师
一是出借资金并非自有的资金。比如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他人的,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还有就是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或者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出借。虽然转贷行为不一定存在牟利,但是该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此类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是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资金虽然是自有的,但是出借人不具备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借人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认定营利的前提条件。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的。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最常见的就是用作赌资,且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这类借贷,这些都是无效的借贷合同关系。对于“应当知道”,则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其借款用途向其出借,则可以认定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赌博。
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然,并非违反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都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只有违反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要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才无效。
五是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法律又无相关禁止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得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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