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简介
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简介
本文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依据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尽管香港是我国的领土,但其拥有独立于大陆的司法制度,婚姻家事问题也遵循香港本地的法律。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由此,司法实践中,大陆在处理涉港婚姻家事案件时,通常视其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比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理。
香港地区关于婚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以及《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等法律中。本文主要从结婚、夫妻财产制度、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阐述香港的基本婚姻法律制度。
一、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1971年10月7日起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须意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只可按照《婚姻条例》的程序缔结。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年满16岁,男女任何一方或双方已满16岁未满21岁,且该方或双方并非鳏夫或寡妇,则该方或双方结婚须按照《婚姻条例》的规定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任何一方在结婚前已合法结婚的,其后来的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均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男女双方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实质条件
拟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由登记官核发登记证明书,随后举行婚礼,由主持婚礼的登记官、监礼人或神职人员发给当事人结婚证书。如果由监礼人或神职人员发给结婚证书,则其应将另一份证书送交登记官,由登记官在婚姻注册处存档。未经过前述登记结婚程序的婚姻无效。
二、夫妻财产关系
香港沿袭英国法,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香港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已婚女性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对于侵权行为、契约、债务或义务而言,有自我承担责任及被委以责任的能力,可担任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夫妻一方以本人的财产分担改善对方的财产状况的,所发生的增值应当分享,分享的份额取决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如无约定而发生争议的,法庭应基于公平原则裁决分配;夫妻结婚后各自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丈夫无需纯粹因丈夫身份对其妻子婚前或婚后所犯的侵权行为,或婚前所订立的契约、所负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夫妻间为欺诈债权人而作的赠与或其他投资无效,夫妻为欺诈债权人互为赠与,赠与后财产仍由赠与人继续掌握,或夫妻相互以对方名义进行存款或其他投资以欺诈债权人的,该行为无效。
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决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香港法律对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没有严格限制,夫妻双方可自由约定。
三、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
在香港,夫妻双方必须通过法庭进行离婚,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直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在香港离婚的方式包括离婚呈请和离婚申请。
夫妻二人至少结婚1年以后,任何一方可向法庭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需要向法院证明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理由,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对方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
因对方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对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可共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双方申请人需要向家事法庭登记处提交《共同申请书》。双方应当证明以下至少一项理由,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
在紧接申请提出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婚姻双方向法院发出的一份经双方签署,表示双方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书需符合规定的格式。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寻求调解员的家事调解,且在离婚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法院都有权进行调解。
(二)财产分配方式
目前香港判例倾向于“平等分享原则”,具体体现为公平、拒绝性别歧视、平均分配原则准绳、拒绝做琐碎的回溯性调查等细分原则。
通常法庭首先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和负债并计算财产净值。基于拒绝做琐碎的回溯性调查原则,法院通常不会就双方财产做非常详尽的调查,一般只计算较为笼统的数额。然后法院会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决定适用平等分享原则。在此过程中,法官会考虑是否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割,重点考察财产来源、婚姻期间的行为、为家庭福祉所做的贡献、婚姻持续期间长短、子女的抚养责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因素。最后法院会根据综合考察的情况,作出财产分配的结果,并同时决定支付赡养费问题。
(三)子女抚养、监护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监护问题应首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庭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判令由夫妻中一方直接抚养和监护未成年子女,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作出命令。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条,如果法庭认为该未成年子女应由一名独立人士监护,法庭可以命令将该子女交给社会福利署署长监管照顾。
(四)离婚的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解除后,如离婚前夫妻一方冠以对方姓氏的,恢复原姓氏,双方均享有再婚的权利。《婚姻诉讼条例》第17条规定了离婚申请人向经济能力较弱的答辩人支付扶养费的情形,此时的离婚申请人对对方附有扶养义务。
四、特殊规定
(一)事实婚姻
香港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条例》第27条,结婚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即进行婚姻申报和举行婚礼,未经合法程序缔结的婚姻不具法律效力,事实婚姻无效。
(二)非婚同居
香港将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人(不论异性还是同性)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同居关系,并将其纳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调整范围。
(三)同性结合
香港不承认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但同性同居关系被纳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调整范围中。同时,香港的同性婚姻平权运动一直在发展。2018年之后,只要所在国承认同性婚姻合法,香港入境处可以颁发同性配偶签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2019年6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决支持公务员梁镇罡的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配偶同等的福利与税务待遇。这些都是香港政府对同性婚姻进一步接纳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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