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混合合同纠纷的审理
发布日期:2022-07-28 作者:朱明胜律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指导两种法律关系的合同,解决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方超越合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同约定的范围,擅自向对方提供合同未做约定、但确与合同有关的技术服务部分,应如何处理?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合同签约人本人接受了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技术服务部分,应当视为合同双方已经对合同的约定作出了变更,且变更的合同部分有效,相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双方对该部分技术服务费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标准予以处理。而如果接受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技术服务部分向对方并非合同签约人本人,且服务方没有向相对方签约人明示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及其标准,或虽然服务方已经向签约人明示收取技术服务费及其标准,但相对方签约人并未允诺的,即使相对方签约人判处的人员接受了该部分技术服务,也应视为服务方自愿向相对方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相对方有权拒付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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