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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公共场所须知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开办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游览、游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以上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三、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一般公共场所规定的安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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