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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受理部门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

邮  编

 

联系电话

83639816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988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申办条件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申办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5份);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5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5份);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原件,5份)。

(材料一式五份。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办事流程

点击查看流程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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