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河道内进行依法需要批准的限制性活动的审批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项目名称 |
市管河道内进行依法需要批准的限制性活动的审批 | ||
受理部门 |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83639816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坪、打坝。” | ||
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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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申请书(原件,5份); 2、关于所要进行的活动依据和规模、时间的材料(原件,5份); 3、关于活动地点和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材料(原件,5份); 4、活动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技术论证资料(原件,5份);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原件,5份)。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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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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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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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下载: 1、江苏省南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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