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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B063
事项名称: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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