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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验收申报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许可证);

3、 核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核准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原件一份);

5、 规划设计要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 核准的验线单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 建设工程及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原件各一份);

8、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二、验收程序:

1、 建设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我局报建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图件资料齐全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受理收件单》。

2、 法规与监督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

3、 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验收后的第11个工作日起,可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受理收件单》向我局发件窗口查询领取验收结果。

4、 验收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验收不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通知书》及验收申请(需写明整改情况并加盖公章),按上述验收程序再次申报规划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

三、申请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验收内容:

1、 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平面;

2、 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地实施情况;

3、 应予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五、注意事项:

1、规划验收以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位红线图、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为依据,所有附图必须盖有“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印鉴,其他附图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当上述图件标注的内容出现重大误差或明显错误时,应由审批部门确认并更正。

2、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验收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验收(上部为住宅,裙房为非住宅的除外); 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在最后一批次验收时,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不得遗漏。

3、有关竣工测量事宜,与我局(含分局)综合供图窗口联系。

4、市政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中所列的各种配套设施,确属不需验收的种类可不填写,但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表中未列、但属市政配套设施范畴的其他种类设施,也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5、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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