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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货物运输(非危险货物运输)的开业申请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原件的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三)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

   (3)经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或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与投入营运车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B、身份证;

    C、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B、《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七)。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1)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5)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6)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7)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8)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9)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十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3、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由受理人员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见附件二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见附件二十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的车辆落实方案。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被许可人按照《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交由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

    被许可人未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二十二、十八)。

   (三)专项运输

   专项运输申办按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搬家运输三种类型进行申请。专项运输受理流程同普通货物运输。

   1、基本条件:

   A、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B、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营运车辆技术条等级检测合格的车辆;

   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租用他人场地的要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D、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总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E、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F、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和营运上岗证件(聘用人员要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G、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大型物件运输

   A、拥有1辆运载3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和相应的装卸设备;

   B、有1名中级职称的运输专业人员;

  (3)集装箱运输

   A、拥有10辆以上集装箱专用车辆.

   B、车辆应经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要求的集装箱专用车辆;

  (4)搬家运输

   从事搬家运输的搬运装卸人员应掌握各种货物性质包装、装卸和技能。

   2、申请货物专项运输应提交的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复印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三)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

  (3)经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

  (4)聘用人员的有关材料:

   A、与投入营运车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

   B、身份证;

   C、经市运管处对其进行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合格证明;

   D、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B、各工种岗位职责;

   C、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D、运输安全责任保证书;

   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申请货物专项运输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其所在辖区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如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运管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的不同目前暂分别沿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交运发[1993]531号)、《道路大型物件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7]1154号)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交公路发[1995]1283号);

  (4)审核同意后,受理机构在5日内将材料上报市运管处,市运管处在收到材料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办理的决定;

  (5)予以办理的,由管辖机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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