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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市政府2006年4月20日颁布,深府[2006]64号)“主要任务”第32项;
  (三)《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条  件
 (一)示范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
3、符合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4、项目的技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且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意义;
5、属于深圳“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行业,即: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能源、建筑、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纺织印染、交通、物流。
6、项目在深圳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依据:1-5条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6条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企事业法人、园区管理机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自然人;
2、项目单位资信良好,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3、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
4、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和相关工作机构;
5、已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以下格式填写:
1、申请示范项目的理由及依据;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等);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简况、注册资本、所有制形式、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力量及生产条件等);
4、主要示范内容;
5、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6、扶持政策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7、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三)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资信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2、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4、其他材料,如环保批文、通过环保ISO14000认证材料、获得国家或省示范项目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复印件,不作必备要求)。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示范意义和示范效果分析,国内外市场、行业和技术发展现状;
2、项目示范重点内容、总体规划和已有工作基础;
3、项目的技术情况: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状况、本项目技术来源、支持机构及知识产权情况、技术特点、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及发展方向等;
4、环境污染防治及其它配套措施;
5、项目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状况;
6、资金需求、资金筹措方式及详细资金使用计划;
7、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项目风险分析。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五)由区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推荐的项目需附推荐说明书。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贸工局、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旅游局及各区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深府[2006]64号)“分工一览表”第32项,《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深府[2006]64号)“分工一览表”第32项,《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程  序
1、受理:申请单位或推荐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
2、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组织专家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筛选出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和再次进行实地考察;
4、市发改局汇总后报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
时  限
初步拟定每半年推出一批示范项目,由于本审批项目的特殊性,非行政许可时限确定为自通过专家组评审并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确定为示范项目的批文,有效期为项目建设期。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法律效力
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获得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资金支持或其它政策扶持。
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2、《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先期推进十项重点工作”第十项;3、《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示范项目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年审不合格取消示范资格。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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