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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登记 (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五、消防部门关于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验收意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类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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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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