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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10
项目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实施机关
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 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实施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第九条.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各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涉及基准、基本气象站的基建项目及观测场的新建、迁移、撤销等情况,应由省(区、市)气象局派人实地考查核实,以示负责。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进行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气象探测环境技术审查 把关后方可审批。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都不能审批。未经测报业务技术人员实地勘察、签名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盖章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 审批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所在地的气象局提出对探测环境的核查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气象局提出对探测环境的核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办理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联系人:吴施红、群觉0891-6338529
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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