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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3
项目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申 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从 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 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 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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