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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办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名称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流审批工作流程》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第 五条 在我国境内临时增加气象观测站的涉密审批。中外合作项目需在我国境内临时增加观测站的,由中方合作者所在省(区、市)气象局或作为中方参加合作的中国气象 局直属单位进行初审后报请监测网络司审批。 建气象观测站需审查的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合作形式,中、外方合作单位名称,经哪个部门批准等。 2.采集气象资料所在地经、纬度,海拔高度等。 3.仪器、设备情况。 4.观测要素、观测时次。 5.观测有效期期限,到期是否终止观测。 合作项目观测有效期为2年以上(含2年),由监测网络司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报请中国气象局保密委员会批准;观测有效期为2年以下的,由监测网络司对其进行 严格审批,报请中国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向外提供上述临时增设观测的资料,按《保密暂行规定》第9、11条执行,不再重新进行资料密级审查。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请咨询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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