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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6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机关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需要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 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 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 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 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 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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