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 |
法律依据 |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常年受理 |
条 件 |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
申请材料 |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并提交: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
从//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程 序 |
市科技和信息局收文窗口受理——资格审查——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市科技和信息局现场考察——市科技和信息局审定——社会公示——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
时 限 |
25天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已予备案通知》、《创投备案证书》 |
法律效力 |
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底进行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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