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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地产备案(解除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预售房地产备案(解除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已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三)房地产未设定抵押权;
(四)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交下列文件建立备案档案: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地产证复印件;
(4)、预售查丈报告(复印件)及分栋分户表;
(5)、合作项目的产权分成协议书复印件;
(6)、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复印件(增加预售监管的,应提交协议书原件,并加盖备案预售管理机关的备案章)。
2申请预售房地产备案(解除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a、备案
(1)深圳市房地产合同备案申请表(表⑧);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深圳市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汇总表;
(5)预购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开发商增加预售款监管银行时应提交;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b、解除备案
(一)买卖合同双方因仲裁机构或法院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的,应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②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④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⑤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⑥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3.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汇总表;
5.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
(二)因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生效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解除买卖合同,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解除买卖合同备案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解除买卖合同备案其它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审核→申请人领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并盖备案专用章。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不发证。 
法律效力
预售房地产一经备案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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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申请表
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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