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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上市换证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安居房换证登记。
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一)取得安居房《房地产证》;
(二)已取得安居房上市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安居房《房地产证》原件;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原件;
(四)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提交按规定需要的证明文件原件;
(六)市房改办批复上备注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安居房换证买卖补充合同》原件一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法律效力
取得全部房地产权利。
收  费 (一)土地收益金:根据深规土〔2001〕10号文收取房改购买价的1%;
(二)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三)印花税:登记价的0.05%(另贴花5元)。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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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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