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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股权质押备案。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粤工商企字[2004]74号);《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出质方同意以股权质押,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申请材料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
(五)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
(六)质权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二、外商投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二)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五)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
(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七)董事会决议原件(决议应该当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八)质权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同时便于公众查阅。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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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备案事项(股权质押、解除质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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