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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区域合作投资项目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深圳企业区域合作投资项目进行备案,为企业区域合作拓展提供跟进服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9日国发〔2004〕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1月4日深府〔200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强我市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三)境内区域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二)项目的立项批文或项目建设地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核准和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购并或合作项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复印件1份。
  (三)项目法人及合作方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或说明材料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境内区域合作投资项目类,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区域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2005年1月4日深府〔200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区域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2005年1月4日深府〔200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程  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出具境内区域合作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时  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依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备案通知的具体期限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法律效力
  境内区域投资项目深圳市投资主体取得备案文件后,可得到政府为企业区域拓展提供的跟进服务,并可作为总部企业认定的依据。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融入泛珠合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1日深府办〔2005〕92号)。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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