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办理进口单位从深圳口岸进口药品备案,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 36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所进口品种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同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二)货物到岸地为深圳口岸; (三)报验单位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进口药品报验单》(一式2份)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五)购货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七)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八)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一式2份) (九)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备注: ①《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必须从广州、上海、北京口岸进口。 ②报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 ③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
《进口药品报验单》可到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 www.nicpbp.org.cn )下载“药品进口报验程序”,由该程序自动生成软件,在电脑上操作完成电子申报。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一)政务窗口受理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于有法律规定情形不应予以进口备案的,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
时 限 |
受理后当日完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进口药品通关单》,一次性有效。 |
法律效力 |
获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后方可向海关申报药品进口。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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