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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3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有收费行为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
申办手续:

  收费单位申领《许可证》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以及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等相关资料。收费单位须填写《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列表内容逐项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本单位公章,送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许可证》。
  

办理程序:

  1、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单位报送的申请表、申请表附页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且在收到《许可证》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2、对未准予发证的单位,也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许可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度审验。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许可证》工本费每本20元。 2、依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4]第57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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