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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用外资工程概算调整审批或审核转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4B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 2、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预算调整报告。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调整工程概算的请示,并由主管区、县、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委办和市财政局。
  2、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限额以下的进行审批;或对限额以上的进行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贷发〔305号) 2、《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第2555号)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外国贷款工作分工意见》(国发〔1986〕83号) 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90〕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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