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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
办理时限: 一、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内容登记程序(原设施审批有效期到期的,视同新设施) 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原设施审批有效期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其提交《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向本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领取,也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 www.sgs.gov.cn )下载,或向本市各级工商部门领取。
申办对象资格: ( 1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 2 )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3 )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
申办手续:

( 1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 2 ) 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者、广告主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 3 )委托发布广告的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 4 )表示性能、用途、质量等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证明文件;

(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6 )户外广告样件;

( 7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体现周边城市景观);

( 8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 9 )户外广告设施权属证明及相关使用协议;

( 10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的公共阵地使用合同(户外广告发布人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不是同一人的,还应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 11 )区、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 12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场地、设施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非公共阵地和未经招标拍卖的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区、县市政委)审批→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工商部门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移交的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市容部门,由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无需补正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市容部门,并由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经同意的申请,申请人持市容部门和规划部门对该申请的批准文件,即时向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2、经招标拍卖的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签订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协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无需补正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经核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在设施有效期内变更原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程序

  在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有效期内,原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或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期的,应当办理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或向本市各级工商部门领取。

  申请人→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经审核同意,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应当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批准文件;

  (3)场地及媒介使用权、产权证明和使用协议;

  (4)委托发布的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

  (5)场所或设施,按规定须经批准的批准文件;

  (6)表示性能、用途、质量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7)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样件

  (8)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9)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内的,应提供原广告发布终止合同

  

办理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 42 号令公布,第 86 号令修改)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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