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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C004
事项名称: 养犬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收费标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登记需将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由制证中心统一制证,需15个工作日;单位申请养犬需现场实地勘察,需10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在审批时限内)
办理机构: 各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69738604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1、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重点管理区个人申请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3、单位申请养犬的,到分县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分县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办理程序
养犬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6、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个人养犬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表;
(2)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3)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2、单位养犬申请条件
单位养犬,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申请单位养犬的需配合实地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发给养犬登记证,由负责受理工作的各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养犬人领取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登记需将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由制证中心统一制证,需15个工作日;单位申请养犬需现场实地勘察,需10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在审批时限内)
2、收费标准: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治安大队
2、 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ga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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