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者要离婚?法院判赔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发布日期:2026-06-05 作者:汪世强律师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久了,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本案中,黄先生罔顾闫女士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婚内出轨,对闫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树立诚信的时代新风。
贵州省遵义市汪世强律师。法律咨询代理服务电话135085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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