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6-06-04 作者:汪世强律师
李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女士多次大额转账,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予返还。
王先生辩称,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赵女士系抱着结婚目的与其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其亦曾向王先生转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抗辩其对王先生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就该意见提交充分证据。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钱款,该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女士,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应当同时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原配李女士可以要求第三者赵女士返还李先生赠与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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