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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26-05-01    作者:闫国田律师
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曹某系四川省籍农民工,于2024年7月入职大同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0月6日,曹某在工地拆除模板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头皮撕脱伤、颈部损伤、右手中指脱位、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2025年3月,大同市平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2月,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9.5个月。用人单位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曹某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策略
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针对性仲裁方案:
1. 确认劳动关系,奠定工伤索赔基础
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系“个人劳务外包关系”,否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闫律师从事实劳动关系入手,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考勤管理证据、工作指令证据等,证明曹某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依法采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推翻“违规操作”抗辩,锁定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以曹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拆模”为由,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并出具《工程罚款单》。闫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工伤成立。
3. 逐一核算各项工伤待遇,依法主张足额赔偿
针对用人单位辩称“工资标准缺乏完税证明”,闫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提出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无法提供工资凭证,应按照工伤发生时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109.58元)作为计算基数。同时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5个月)、经济补偿金(2.5个月)、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形成完整赔偿清单。
4. 有效应对程序抗辩
用人单位提出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闫律师明确指出:沈阳案件系曹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诉讼,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二者互不排斥、互不替代。仲裁委采纳该意见,依法受理并实体审理。
判决结果
用人单位支付曹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59806.98元
律师专业度体现
闫律师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推诿工伤责任的困境中,精准锁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依法驳斥“违规操作免责”抗辩,锁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援引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逐项核算并全额主张九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全部采纳代理意见,为农民工成功争取46万元赔偿,充分彰显劳动维权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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