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李水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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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4年6、7月份,开始跟随其妹夫在某单位打工。2010年,该单位承包了山东省邹平县广复集团炼铁分厂的皮带下料兜改装工程,杨某被派到该工程所在地工作。2010年3月8日,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邹平县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身体无法恢复正常,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用人单位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杨某受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救治杨某过程中,用人单位态度积极,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并每个月向杨某支付工资2000元左右。但在2012年春节过后,杨某家属再次讨要工资时,却遭到单位拒绝。杨某家属多次到县政府信访无果,经多方咨询,答复均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2012年7月14日,杨某的哥哥和杨某的妻子手拿《河北工人报》走进了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的办公室,说:“我们在《河北工人报》看到了关于你的报道,希望你能帮助我们依法维权。”李律师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向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难度。首先,是要确定用人单位的名称。李律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老板马某名下注册了两个公司,杨某具体在哪个单位干活,杨某及其家属都说不清楚。对于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岗证等相关证据,杨某及其家属均不能提供。他们只能提供的是,在一起干活的几位工友的证人证言。最终,李律师确定用人单位为涉县某冶修建筑公司。
申请劳动仲裁,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给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辩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诉讼程序错误,应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审判长认为,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建议原告撤诉。李律师则坚持直接判决工伤赔偿的观点。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及亲属收到判决书后,心灰意冷。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杨某及亲属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重审开庭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工伤赔偿。开庭后,主审法官仍然建议杨某撤诉,先走工伤认定程序,称法院没有权利直接认定工伤。
李律师则认为,是否属于工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为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法院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杨某走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意味着要长时间陷入官司泥沼。李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最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著的《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关于未经工伤认定,法院能否直接确认工伤的观点,同时,他还从网络上找到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给主审法官。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
2014年6月4日,涉县法院判决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待遇。至此,原告从受伤到一审法院判决,历经4年,终于得到了一份满意的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最大亮点是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对于简化工伤职工维权路径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价值。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如果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要经过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一裁两审”;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一次行政复议、两次(级)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赔偿的,可以“一裁两审”。如果这些程序全走下来,需要数年时间,广大职工、工会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对此意见很大。
目前,最高人民法行政审判庭规定,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工伤认定和能否直接判决工伤赔偿,各方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的处理结果,毫无疑问地在推动简化工伤赔偿处理程序上具有极大的价值。
■文/本报记者贺耀弘 周斐 通讯员马金占 图/本报记者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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