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受伤前还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发布日期:2014-12-07 作者:江珍来律师
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并不是马上离职而是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比如两年或者五年才离职,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要劳动者离职才可以支付的。其中有买社保的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买社保的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公司支付。因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社保基金就要根据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支付。(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没有异议的,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但是如果劳动者再工作五年才离职,可能其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就可能高于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种情况怎么样去计算其标准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指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应该是按照离职时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中,大家认真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六十六条的规定,即受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离职时当地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离职时当地平均工资的60%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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