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待遇,是否需要劳动工伤认定?马恩杰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6-10-26 作者:马恩杰律师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劳动工伤律师,执业十六年,代理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程序上首先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启动工伤程序,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马恩杰律师提醒,仅有单位口头证明和伤残鉴定,无工伤认定书,按工伤标准赔偿有风险,仅仅单位的口头承认无法作为有效的申请材料,您需要提供正式的书面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马恩杰律师建议,最有效维权途径是先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主张工伤待遇,积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车间机器压伤、烫伤、砸伤最典型)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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