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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12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需求。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后该项目由 B 供应商中标并公示中标金额,该金额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A 供应商认为 B 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报价不合理。遂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质疑答复未明确中标公司提交的说明资料能否证明其报价低于或高于成本价,产品从研发、建模、选材、加工生产到出厂质控进入终端的成本远高于 B 供应商中标金额。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查,评审当天,因 B 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原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B 供应商予以提供。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合理,予以采纳。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吴律师提醒您,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但因本项目为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未充分考虑到项目后期试剂采购、维护、保养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
吴律师提醒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 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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