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改编经典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案件概要本案涉及企业未经授权改编经典歌曲《中国军魂》(电视剧《亮剑》片头曲)用于内部宣传,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为词曲作者李某鹰及其独占被许可人海某公司,被告为建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员工李某武。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二、关键内容汇总
1.侵权行为事实
被告李某武在建某河南分公司任职期间,擅自将《中国军魂》歌词中“祖国”“热血男儿”替换为“建某”“个险将士”,形成企业宣传歌曲《建某军魂》,并制作MV用于内部会议播放。
侵权行为包括:未署名原作者、歪曲作品原意(将军旅爱国主题改为商业激励)、复制改编作品、通过MV公开播放。
2.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原告主体资格:法院确认李某鹰是著作权人,海某公司享有独占维权权,音著协管理权已终止,两原告有权起诉。
侵权认定:
署名权:MV未标明原作者,侵害李某鹰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扭曲原作的爱国精神,构成歪曲篡改(但未侵害修改权,因修改权仅限局部修正)。
复制权、改编权:制作MV侵害复制权;歌词改编形成新作品,侵害改编权。
表演权:内部播放MV属于“机械表演”,侵害表演权(放映权不适用)。
责任主体:建某河南分公司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员工行为属职务行为);建某商丘支公司仅承担部分表演权侵权责任。
3.判决结果
停止侵权、建某河南分公司官网道歉一个月、赔偿海某公司6万元(建某商丘支公司连带承担1万元)。
三、案件分析
1.法律意义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本案明确二者界限——修改权针对局部调整(不伤及核心表达),而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歪曲本质立意。这一区分厘清了学界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企业侵权风险警示:即使内部使用,改编知名作品仍可能侵权。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企业需加强版权审核。
2.实践启示
企业宣传应避免“拿来主义”,尤其对具有精神内涵的作品(如红色经典),改编需尊重原作意图并获取授权。
版权管理需动态更新:原告曾授权音著协但后续终止,表明权利状态可能变化,使用者应核实最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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