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引言
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因工地责任导致一人死亡,依法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即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究竟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2年6月,某公司分包承接钢结构工程。2022年10月,公司投资人许某指派张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管理、安排施工事宜。
2022年12月某日,张某安排崔某等工人在钢结构顶部铺设彩钢板过程中,因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可供顶部挂钩的安全绳等防护用品,致使崔某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组织施工期间,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891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12月,被告人贺某承包某处钢构厂房的建设工程,先后雇佣多人在现场施工。某日,被害人池某与他人在距离地面18米的钢柱顶部安装排水槽,被告人王某操作吊车向上运输物料,在旋转吊车大臂过程中,王某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导致吊钩碰到被害人池某,致使池某失去平衡从施工处掉落地面,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5)豫1330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
三、律师解读
1、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追诉。
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指用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安全牢固的生产用房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种机器设备及隔离栏、防护网、危险标志、用于逃生的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劳动生产者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及用于保护劳动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
2、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不同形式。普通职工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或者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表现为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或者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等。
3、关于两罪相同点
1)刑罚幅度相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案标准相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均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相同。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管理失职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侵犯客体相同。两罪均侵犯了生产、作业安全这一公共安全法益。
4、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点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系特殊主体: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通常是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系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系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强调的是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后者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
5、关于两罪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经常有可能发生竞合情形。比如,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既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原因,也有相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因。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哪个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定罪处罚。
四、总结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伤亡事件,在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时,需从犯罪主体、行为性质和事故原因等方面进行区分。前者侧重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责任人员;后者则强调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状态”,主体为对安全设施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若两罪产生竞合时,应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予以定罪。
参考文献:
1.何帆编著《刑法》注释书(第二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2. 百度百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网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
3. 百度百科“重大责任事故罪”,网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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