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建筑工人工作不稳定,通常会以“按天结算”方式结算工资。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焦点。是按实际日工资X21.75天计算,还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请看本期案例。
01案情介绍
博洲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工程发包给陈某某。李某受雇于陈某某,在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工资为380元/天,按天结算。2023年1月某日,李某在涉案工地二楼打孔时,不慎摔伤胸腹部。
2023年7月,应李某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3月,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24年7月,李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57000元(5个月×11400元/月)。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30752元。
博洲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其中亦明确要求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752元。
0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明光仲裁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22.4核定李某此次伤害事故停工留薪期4个月。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滁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在计发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明光仲裁委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0752元(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X4个月)。
03律师解读
在建筑工地从业的工人,俗称农民工,通常按天结算工资,像本案当事人李某的工资就是380元/天,干一天算一天,不干活就没有工资。许多建筑工人还是种地的农民,他们只有在农闲时出门干活,遇到家里有事时又会马上离开,所以这些建筑工人人员流动性较大。建筑工地经常会因各种原因停工,比如,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前后工序衔接不顺,天气原因等,这就导致建筑工人每个月工作天数并不固定。这些造成最终的结果是,工人的工资收入并不稳定。在这些工人发生工伤后,以何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1、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七条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对于建筑行业的工人,他们往往收入不稳定,工资记录不完整,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按事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可能就会出现偏低或无法计算的情形,对于建筑工人并不公平。为了平衡建筑工人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利益,政府相关部门便出台了上述文件,这方便计算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的相关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基本上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会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规范文件,像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滁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办字[2008]162号),就是其中一例,其具有指导意义,但于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
2.按照日工资X21.75天标准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对于建筑工人的工伤待遇,若建筑工人及用工主体均认可日工资标准,比如300元/天或500元/天,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可以直接使用300元/天或500元/天X21.75天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从理论上讲,基本上还算公平。
类似案例,例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5民初95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按日工资300元/天X21.75天作为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4民终338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按日工资300元/天X21.75天作为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276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支持按日工资500元/天X21.75天作为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
3.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并非仅指基本工资或底薪,通常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性收入,通常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通常以其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计算基准,如果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工作记录稳定、工资发放规范的建筑工人,也可以采取此标准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标准。
O4结语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按天结算工资的工人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实践做法。这一裁判思路体现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便捷思路。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4)皖118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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