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5-11-0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1
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因某资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一方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起诉请求某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李某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某资源公司折价补偿。李某、某资源公司双方就工程中有质量缺陷的部分应当进行修复无争议。工程修复后再进行工程款结算,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经审理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先修复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款结算。吴律师提醒您,调解协议签订后,案涉工程经修复,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审理法院对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判决:某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导向。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吴律师提醒您,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案例2
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某汽车公司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遂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某建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其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5万元。
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某汽车公司对不平整轨道进行调平整改、对断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是必要及合理的,并提出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等维修方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50年)内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吊车梁的保修义务。某建设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采取保护性修复措施,产生的修复费用中合理费用为127万余元,该笔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故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原施工不合格部分应进行更换维修,达到符合设计施工图的规范要求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赔偿某汽车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1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事关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结。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吴律师提醒您,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判令某建设公司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期限,对于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