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作者|王景林律师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已完成工程量的认定常存在分歧。若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有争议,却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是否应予准许?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某店(发包方)与某公司(承包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负责某酒店装修工程,合同暂定总价款为1282万余元,工程款按每月形象进度产值的85%支付。
施工期间,双方按月核对工程量并支付进度款。2022年8月,因某公司施工人员不足、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等,某店提出解除合同。后双方就已完工程量、欠付工程款及违约责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中,某公司主张存在未结算的增项及2022年8月施工量,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某店认为双方已对2–7月工程量达成结算,不同意鉴定。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通过每月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进度产值汇总表》对2022年2月至7月的工程量达成结算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视为已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结算,故对某公司提出的全部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2022年2月至7月已完成工程量予以确认。某公司主张有未结算的增项及2022年8月的工程量,并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部分案件事实的争议可以通过鉴定解决,但某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8月的施工日志、工程进度单等证明施工量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管某公司申请对全部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在双方对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的工程产值并无争议的前提下,其就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明显有悖于前述规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三、律师解读
1.结算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可以阻止启动鉴定程序。
若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各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通常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解决争议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一方若认为不存在工程价款争议,或者出于其他考虑不愿主动申请启动造价鉴定,此种情况下,若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有义务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释明。若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未申请鉴定,或者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若当事人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如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一般认为有效。即使存在某些特殊情形,比如结算价款明显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款,或存在增加、变更项目未予结算及错漏,一般均不得推翻结算协议,各方仍应按结算协议履行。理由是,结算协议可以认为系双方达成的新的协议,双方基于某些原因考虑,可以在结算协议中作出让步,故而允许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款。事后各方不允许反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结算协议。除非双方均同意推翻结算协议,或者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均应按结算协议执行。
本案中,双方每月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文件,构成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据此认定2–7月工程量无争议,仅对8月施工部分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审查,故而当事人申请对工程全面鉴定,未获法院准许。
2.部分争议仅部分鉴定,全面鉴定需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若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有异议,应仅就该部分申请鉴定,而非全面鉴定。除非争议范围无法明确,或者双方均同意全面鉴定。实践中此类情况较为常见,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的无争议部分,应当不允许再重新鉴定,这样可以减少鉴定费开支,亦可以加快诉讼进程。一般来说,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利。
本案中,某公司未能明确争议范围且无法提供8月施工证据,故其全面鉴定的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双方每月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进度产值汇总表》,对2022年2月至7月的工程量已经达成结算协议。某公司认为有增加项目,需要申请全面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可以认为系某公司自愿放弃或是出于其他原因并未计算,故而法院未予同意全面鉴定。另外,某公司认为2022年8月工程量未予结算,理论上讲可以就此争议部分申请鉴定,但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情况,法院亦无法支持此鉴定申请的请求。
四、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已就部分工程量达成结算协议的,该部分原则上不再进行造价鉴定。若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应仅就该部分申请鉴定,法院一般不支持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施工单位应注重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及时办理签证、进度确认等手续,避免日后争议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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