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挂靠人欠付工程材料款,被挂靠单位要不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5-06-24    作者:吴丁亚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经营模式屡见不鲜。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看似便捷,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当纠纷发生责任该如何划分?屋顶亚律师带您通过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日,李某某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某项目。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李某某多次向某建材经营部购买水泥、腻子粉用于项目建设。经双方结算,李某某尚欠8万余元货款。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挂靠人李某某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受益人,应共同担责,遂将二者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欠款及利息,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与某建材经营部成立买卖关系的是李某某,虽其存在挂靠行为,且被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本案不适用该情形,故仅认定李某某支付上述工程材料款,驳回某建材经营部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法官说法
吴律师提醒您,合同相对性是判定本案责任的关键。本案中,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建材经营部达成买卖合意、采购材料,被挂靠的某建设工程公司既未参与合同订立,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自然无需为这笔材料欠款承担责任。
但需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挂靠单位可以对挂靠行为“高枕无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时,工程发包方有权要求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关乎城市发展与民生安全。挂靠人、被挂靠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法行事,杜绝违规挂靠,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与群众利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