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在其商品链接页面使用其他商标进行宣传描述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5-03-31 作者:张晓晗律师
原告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售卖家具商品时,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某家”“某家家居”等),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1、原告商标权属
某家公司合法持有xx号等5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家具类商品,其中x号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经多次续展,有效期均覆盖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
2、被告侵权行为
某x在淘宝店铺中销售沙发、茶几等家具,商品名称及页面使用“x家”标识。
经比对,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最终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侵权成立: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2.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3.程序事项: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一点思考。
1.侵权认定: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2.赔偿标准: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计算时,法院可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
3.程序后果: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但需自行承担未抗辩的不利后果。
最终。
被告某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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