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正品大包装分散成小包装在电商平台销售构成商标权侵权
近期受瞩目是一个电商平台环境中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就是将正品的商品进行分装成小包装售卖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本案来自深圳中院。
案情简介:A公司为粘合剂生产商,旗下的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B公司为A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19年, B公司将A公司生产的300ml的胶水分装为30ml的小包装,并在包装上张贴了自行印制的A公司商标标识后对外出售。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B公司辩称,其所出售的产品均为从A公司采购的正品,分装商品系客户要求,其贴附商标意在指示产品来源于A公司,系指示性合理使用,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的分装及贴附A公司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B公司的分装贴标行为未获得A公司的明确许可。其次,B公司未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系经过分装而成,由于其自行采购的小包装及印制商标与正品相比,较为粗糙,材质劣于A公司的原产品,实际影响了A公司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品质保证功能,且涉案产品为胶黏剂,产品性能容易受到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B公司擅自分装,极有可能造成产品性能、品质的变化,亦会直接影响A公司商标质保功能。综上,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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