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诈骗案
发布日期:2023-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邵某某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某某发展张某作为下线,向张某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某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通过上述方式,邵某某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某某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邵某某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某某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某某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某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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