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王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某上诉岳某某的二审程序的代理人。我通过查阅相关案卷,并参加了开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侵占公用道路翻盖房屋,妨害了公用道路的通行,侵害了上诉人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通过一二审的各项证据和开庭调查可以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上诉人岳某某翻盖房屋地基北侧在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外向东侵占了公用道路10公分(一审查明11公分),造成公用道路由原来的2.2米,到现在的不足1.8米;南侧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所垒的台基和石台,造成公用道路由原来的2.2米,到现在的不足1.4米(该台基和石台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拆除),被上诉人以上行为影响了上诉人及其他村民正常的生活并造成农作物收获时无法通行。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现场勘查图、二审法院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此,通过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北房的翻盖地基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并实际造成了公用道路的变窄,妨害了上诉人和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拆除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的北房翻盖地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 被上诉人主体资格适格,原审程序合法。
首先,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被上诉人是翻盖房屋的发包人和以后房屋的居住人(二审开庭被上诉人已认可),因此岳某某符合原审判决的被告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岳某某是岳士发的儿子,因此集体土地使用证虽然登记户主为岳士发,但岳某某同样享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原审判决以岳某某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被上诉人在该纠纷发生之后,无论是在村委会的调解工作中还是土地部门及法院的的勘查现场中均作为诉讼主体一方参与当中。更主要的是被上诉人岳某某在上诉人原审提起诉讼后积极应诉,并提交答辩,参加开通审理,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自己的证据,并且对原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被上诉人对原审自己作为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可,因此,原审法院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经过二审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明确,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拆除全部违章建筑,恢复公用道路原状,以维护上诉人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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