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杨振夏律师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二)
案例:
南阳市某乡,彭某开办了一个小型棉花加工厂,在加工厂的院内堆放了十余吨籽棉。同村的刘某因彭某没有借给他钱,怀恨在心。刘某在一天夜晚,拿一瓶汽油准备烧掉彭某的加工厂,因担心被发现,把汽油到在离棉花垛不远的玉米垛上,想顺风就轻而易举地把彭某的棉花烧了。巧合的是,当刘某刚刚点燃汽油,一个喝醉酒的于某,正好路过此地,顺手把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到了地上,顺风刮到棉花垛上,刘某点燃玉米垛的火势也很快蔓延到棉花垛上。。
刘某、于某分别以涉嫌放火罪、失火罪被依法逮捕后,彭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此案,认为彭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于某不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分析如下:
刘某与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一,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后果由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承担。
其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因为刘某与于某对彭某的侵害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刘某与于某二人虽然没有事前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了不同行为,但每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棉花垛的烧毁。所以,于某应当与刘某对彭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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