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配偶私奔至他乡长期共同生活 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马小债律师
199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与胡某结婚,并生养二子。2000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位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后来,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发展到非法同居,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2000年10月中旬,王某为了摆脱现状准备回家,并将此念头告诉了张某,张某得知后欲自杀,王某不忍心,经两个人密谋后,王某带着张某远到他乡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张某是新娶之妻。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零四个月,且生养一子。
2003年2月,王某原妻胡某得知王某和张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王某和张某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并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王某和张某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律师说法:重婚行为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但是,有重婚行为,却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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