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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突袭”召开股东会改选法人?王皓律师助小股东依法撤销全部决议

发布日期:2026-07-21    作者:王皓律师
关键词:哈尔滨公司法律师、股东会决议撤销、公司控制权纠纷
【案情简介】
某农业公司(化名:农某公司)由三家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注册地在北京。其中,我的当事人黑龙江某公司(化名:某某公司)持股45%,另一名股东华某某持股40%。
2021年2月,在华某某已辞去董事长职务的背景下,华某某突然单方面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在没有经过大股东某某公司推荐的情况下,强行选举了新的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甚至还直接决定了新任董事长的薪酬待遇。
我的当事人某某公司认为该次会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和内容违规,在委托律师介入后,果断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决议。
【办案过程——律师的价值所在】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明显的“硬伤”,并确立了“程序违法”+“内容违章程”的双重攻击策略:
1. 精准锁定程序违规点:
虽然法律规定了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该公司章程第32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华某某并未通过董事会,而是自行召集会议,属于召集主体不适格。此外,公司章程要求会议通知必须提前30天发出,而实际通知仅提前了18天,违反了章程的特殊约定。
2. 直击决议内容的致命缺陷:
该公司章程第48条明确规定:“董事长由甲方(即我的当事人某某公司)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这意味着推荐权是专属大股东的,没有我的当事人的推荐,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他人担任董事长,其决议内容本质上就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法定的撤销事由。
庭审中,对方抗辩称“某某公司派人参会了”“通知只差几天而已”。我们当即反驳:法律赋予股东的是完整的知情权与决策准备期,不能因为股东到场反对,就掩盖了召集权违法和通知期不足的瑕疵。
【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12月作出判决:
依法撤销被告农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判决确认该次会议关于新任董事长薪酬的决议也因不具备基础而一并撤销。
【律师核心价值】
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利用信息差或控制权优势“突袭”小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虽然我的当事人是持股45%的相对大股东,但依然面临着被其他股东联合架空的风险。
王皓律师团队在该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
  1. 尊重章程即尊重法律:我们坚决捍卫了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忽略了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但专业的律师会利用这些特殊约定,为客户争取到决定性的优势。
  2. 程序正义不容侵犯:即使只差了12天的通知期,即使股东最终到场参会,只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并损害了股东权益,法院依然会支持撤销。这提醒所有企业家,程序合规是公司决议有效的前提
【律师提示】
如果您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请注意以下两点:
  1. 重视公司章程:不要直接使用工商局的模板,章程中的“推荐权”、“一票否决权”等个性化条款,往往是将来控制权争夺中的“核武器”。
  2. 及时行使撤销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仅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一旦错过这个期限,即使程序再违法,法院也不再受理。遇到此类纠纷,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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