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发布日期:2024-10-07 作者:李广成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闫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办XX村XX号,身份证号:1401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4222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进货定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山东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1、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山东公司授权原告为山西太原“索菲尚”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经销商;2、原告进货达壹拾万元山东公司返还3万元产品,直到进货定金返完为止;3、山东公司按照原告确定订单供货,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货。《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山东公司却只向原告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原告多次向山东公司付款进货,后由于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原告前往山东公司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经原告查询了解才得知,山东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变更为湖北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且湖北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注销。原告认为,原告与山东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书》约定的进货定金,实为进货预付款,双方合作结束后,在山东公司未按照进货定金足额提供货物的情况下,理应将剩余40万元进货定金及时退还给原告。湖北公司在明知其未向原告提供与进货定金等额货物,也未向原告退还剩余进货定金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被告作为湖北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湖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安陆市人民法院原告: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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