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发布日期:2024-10-07    作者:李广成律师
基本案情:闫某是一个从事家居装饰行业的个体老板,2019年4月,闫某与山东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该公司授权闫某为太原地区“索菲尚”品牌家居产品经销商,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该公司按实际进货量向闫某返还产品,直至全部进货定金返完为止。合同签订后,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该公司却只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之后,闫某多次从该公司付款进货。2023年3月,闫某想继续从该公司进货,但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人员。为了一探究竟,闫某前往山东该公司的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闫某经查询了解才得知,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从山东搬至湖北,而且已于2022年1月注销。此时,还有40万元的进货定金没有返还,闫某意识到他可能被骗了。在经过报警处理无果后,闫某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思路:本案中,由于与闫某签订《合同书》的公司已注销,经过对案情的认真梳理和分析,李广成律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决定以该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准备了详细全面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代理结果:最终,经过本律师的代理,被告迫于压力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后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并及时向原告支付了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虽然没有为委托人要回全部剩余进货定金,但也为其追回了相当部分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闫某对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效果表示非常满意。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予以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闫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办XX村XX号,身份证号:1401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4222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进货定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山东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1、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山东公司授权原告为山西太原“索菲尚”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经销商;2、原告进货达壹拾万元山东公司返还3万元产品,直到进货定金返完为止;3、山东公司按照原告确定订单供货,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货。《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山东公司却只向原告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原告多次向山东公司付款进货,后由于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原告前往山东公司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经原告查询了解才得知,山东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变更为湖北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且湖北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注销。原告认为,原告与山东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书》约定的进货定金,实为进货预付款,双方合作结束后,在山东公司未按照进货定金足额提供货物的情况下,理应将剩余40万元进货定金及时退还给原告。湖北公司在明知其未向原告提供与进货定金等额货物,也未向原告退还剩余进货定金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被告作为湖北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湖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安陆市人民法院原告:闫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