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的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01 作者:张敬辉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B栋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601-10。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80号成果转化中心1-5-508。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某
审判员 薛 某
审判员 程某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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