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却塔犯罪案
发布日期:2022-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建根系被告单位福霖公司(以下简称福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要负责进货、采购及公司整体财务管理;被告人徐玉林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运输、工程安装及维护。2009年至2010年期间,徐建根授权福霖公司销售员赵玉琴分别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红阳建设公司签订了上海地铁10号线海伦路站、邮电新村站等多个站点的“馬利”冷却塔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赵玉琴将上述合同交予徐建根,由徐建根授权徐玉林负责组织货源并安装,后徐玉林将“馬利”冷却塔销售给上述公司并安装至下述站点,分别为海伦路站3台、邮电新村站3台、同济大学站3台、老西门站3台。上述12台“馬利”冷却塔销售金额人民币599,250元。销售过程中,徐建根负责福霖公司整体财务管理。经斯必克(广州)冷却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斯必克公司)确认,上述四个站点12台冷却塔均系假冒“馬利”冷却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玉林、徐建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霖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徐玉林、徐建根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单位犯罪中,徐玉林系主犯,徐建根系从犯。福霖公司已退出全部所得货款,向斯必克公司作出道歉并积极采取措施挽回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斯必克公司表示了谅解。故判处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徐玉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徐建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福霖公司退出的货款发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等三家公司;涉案12台假冒冷却塔予以追缴后销毁。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地铁工程冷却设备,涉及上海市重大民生工程,牵涉社会公共安全领域,较之其他类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 最高院改判!发明专利案件,改判不侵权!
- 未经授权改编经典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纠纷
